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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轉載自:家校及各界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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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2012年5月30日政府新聞公報) : 政府致力消除歧視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5/30/P201205300279.htm
以下為2012年5月3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就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的答覆:
主席:政府一直致力在社會上消除歧視,透過不同方式,包括立法、制訂實務守則、宣傳推廣、教育等,宣揚人人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
就問題的第(一)及第(三)部份,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計劃的其中重要目的是藉資助有意義的社區活動,從而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多年來,我們共資助了一百三十七項活動和服務,包括講座、工作坊、話劇及音樂劇表演、展覽、印製資料小冊子、製作網頁等,對象包括教師、學生、社工、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羅大眾。此外,我們亦安排及舉辦不同類型的宣傳活動,例如海報宣傳、電台宣傳、各類公開比賽、巡迴展覽及研討會等,向市民大眾帶出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人人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自由,正是《世界人權宣言》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理念。
我們留意到,近年有非政府團體或機構進行過有關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意見調查。社會對同志議題似乎有漸趨開放的跡象,這不再是一個忌諱、「不能講」的話題,尤其年輕一代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接納程度比較高。此外,同志僱員在工作間遭受歧視的情況亦有下降趨勢。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來政府和民間團體所推行的教育和宣傳推廣工作有一定成效。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分,有關是否應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現時社會上仍然存在分歧。有部分社會人士要求政府盡早立法,但同時亦有不少人士基於宗教信仰和家庭價值觀等各種考慮而提出反對。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二○一一年九月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已指出,在現階段,自我規管及教育,相對於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最適當及務實的方法。但當然,政府當局會繼續留意民情的發展。
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以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並促進人人無分性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已承諾遵從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
香港的法律及多項政策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為基礎。香港現時並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在某些政策下與異性結婚人士所獲的待遇並不相同,沒有結婚的異性伴侶與已結婚的異性所獲的待遇也不一樣。這不能簡單說成為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至於是否容許同性婚姻,這涉及基本的價值觀,牽涉複雜的事宜,社會上難以在短期內得到共識。
回歸以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兩次審議特區政府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報告,委員會從來沒有表示特區政府有違反《公約》第二十六條。事實上,該委員會對香港特區已採取措施宣傳反性傾向歧視的信息,表示讚賞。
政府在施政方面一向重視平衡各方面的意見。當社會上就同性戀這議題還有嚴重分歧時,強行推出在這方面的立法建議只會在社會引起廣泛爭拗,製造分化和矛盾,對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未必是最有利的做法。在採取立法途徑的時機成熟之前,我們認為應繼續努力透過公眾教育及宣傳,推廣平等機會的觀念,藉以推動建立互諒包容的文化。